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,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,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,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,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8号)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)等有关规定,国家发改委制定了《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(暂行)》和《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暂行)》。
发改委相关发言人表示,《价格管理办法》明确了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定价原则、定价方法和定价程序。主要内容:一是按照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的原则制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。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、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,核定管道运价率。二是实行“一区一价”。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,将跨省天然气管道划入西北、西南、东北及中东部4个价区,分区核定运价率,实行“一区一价”。三是对准许收益率实行动态调整。明确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、行业发展需要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,对准许收益率实行动态调整。
《成本监审办法》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。主要内容:一是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范围。按照合法性、相关性、合理性原则,规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、运行维护费构成,并对可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。二是明确成本核定方法。分类明确了主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,对运行维护费的有关参数取值作了明确规定,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。
政策对市场的影响
增强用户使用天然气管道的积极性
2020年10月1日,国家管网公司完成资产交割正式并网运营,随后天然气管道、LNG接收站的剩余能力对社会公布,第三方对LNG接收站使用积极性增加,但天然气管道由于运价区间较多,管输价格计算不便,增加了用户到厂价格核算难度。在跨省管道划分为四个价区后,运价结构简洁,便于用户通过已经公开的剩余管容和管道路由,计算实际终端到货价格,简化市场计价,增强用户使用天然气管道的积极性。
保证基础设计运行方和使用方的利益
天然气管道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,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点,在管道运价核定方面,核定准许成本、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,核定管道运价率,既能够保证管道运营企业有合理的收益,便于其他资本参与到管道建设中,也能保证终端管道运输率的公正合理。另外,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从30年延长至40年,有利于降低天然气管输费用,从而降低天然气用气成本。
对省管网计价方式起到示范作用
2020年天然气门站价格退出《中央定价目录》,国家发改委鼓励各省形成市场化门站定价,目前各个省份积极探索价格发现机制,此次“一区一价”方式颁布对各个省份形成“一省一价”起到示范作用,同时对省天然气管道成本计算方式,省管道折旧年限起到示范作用。加快终端用户参与市场定价,促进x+1+x模式更加成熟。